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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音:维权三年 我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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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4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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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一位普通律师最早关注上海交通卡的押金和退卡费的问题。对于目前又一轮的交通卡押金风波,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亮表示,也许消保委的质疑也不能改变普通消费者仍然要缴纳押金的现状。
2003年年底,由于工作的变动,丁亮律师不得不购买交通卡用以乘坐地铁。在购卡的过程中,他也第一次听说了需要支付30元押金的规定。这个规定立即引起了丁律师的注意,“根据什么这样收费呢”,丁律师马上想到了查阅相关法律。
在作了一番准备之后,丁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是上海公交卡公司违法收取押金和退卡“补偿费”。但是,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不在立案范围没有准许丁亮的诉讼申请。
在第一次诉讼未被准许之后,丁亮律师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诉讼的请求再次被驳回。丁律师说,三年来他也曾经有过打行政诉讼官司的念头,即将上海市物价局
告上法庭,诉请是物价局对于这个收费不作为。斟酌再三,丁律师还是没有这样做,他认为目前交通卡的问题由于法律上的空白而无法通过司法渠道而得到最终的解决。
对此,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收取押金上,交通卡公司与用户之间实质上是一种质押关系,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就交通卡押金收取来看,公司只能收取交通卡本身的价值(主债权)和卡有效期内的利息,超过这个标准收费,即使经物价部门批准了也不行。”
至于收取10%的“补偿费”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9月28日发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交通卡只能收取刷卡收费,不得另行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而这10%的补偿费显然属于单独收费范围。
丁亮律师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现在每当他使用交通卡的时候都会联想起三年前的那场诉讼,“作为律师,在司法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也只剩无可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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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王秉杰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早报记者 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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