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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政府召开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决定,《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上海已基本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老人、学生、幼儿全纳入
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
■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此外,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
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保。
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社区看病医疗费报销60%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制度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也体现了对困难人群的更多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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