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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4名男子组成的信用卡诈骗团伙,利用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多次在其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累计骗取人民币731万余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纪礼明等14人分获有期徒刑15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现年44岁的纪礼明是本市一无业人员。2004年10月,纪礼明从朋友口中了解到,利用境外假冒信用卡能在国内消费套现。随后,纪礼明以每张3500元的价格从上家买来伪卡。
2005年7月,纪礼明在仙霞路一家会所的POS机上利用上述伪卡成功刷卡3张,并套得现金5.4万元。
见得手容易,纪礼明先后纠集张建平、陈龙宝、程国樑等13人,逐步建立了一个信用卡诈骗团伙,并由自己提供境外假冒信用卡。而为方便诈骗,纪
礼明等人甚至承包经营了一家乡村俱乐部,并由陈龙宝、张建平分别担任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方便在POS机上刷卡套现。经查明,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由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假冒信用卡,伙同被告人张建平、程国樑、施枫等人利用POS机消费。即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虚假消费。随后,银行根据POS机上形成的消费数额,将钱款打入“俱乐部”等10家单位。
依靠这种手段,这伙犯罪分子先后多次在本市10余家单位的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人民币731万余元,其中诈骗未遂130余万元。
14名被告人中,纪礼明参与信用卡诈骗731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张建平、陈龙宝等13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分别作出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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