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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界定性骚扰5种形式
2007年4月27日 09:1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单芸 俞立严 施蜜 选稿:郑闻文

  今后,上海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内可协商换岗但不得被降薪。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增加了对上海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止家庭暴力等新的内容。

  孕期、哺乳期换岗不得降薪

  根据新办法规定,沪上单位录用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新修改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在第23条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的特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
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不仅对不能换岗降薪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说明是不能降低“原工资性收入”,根据沪劳保发文,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同时,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的筛查,由政府出资。  

  立法界定性骚扰具体形式

  新修改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说,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真正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新办法第46条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遇家庭暴力公安须及时出警

  另外,新修改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新办法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而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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