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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借道"树丛行窃 业主告物业"绿化管理失责"
[我要留言] 选稿:陈誓骠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严剑漪 顾文剑 2005-10-13 7:14:56
  自家窗台前的绿化带层层叠叠,枝繁叶茂,却为小偷翻墙入室提供了一道天然屏障,短短一个月连续被小偷光顾两回,财产损失一万多元。于是,业主以所在小区物业“绿化管理失责”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3340元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的住所位于浦东金桥路301弄某小区26幢的底楼。记者在现场看到,因为一家人都在此居住,为解决空间狭小的问题,李先生便将封闭的天井改建成了一间居室,并在天井的南面围墙上开了一扇1.5×0.7米大小的窗。

  2005年5月23日傍晚,李先生下班回到家,却发现天井的窗户被小偷撬开,家中被翻得乱七八糟,光现金就丢失一万多元。

  两天后,又有窃贼在凌晨2时许撬开了铁窗并试图爬进来,发出的异响却将睡梦中的李先生惊
醒,由于后者高喊“抓贼”,这才吓跑小偷。

  无独有偶,距离事发点5米远的25幢103室也在同年5月1日遭窃。由于小偷频频光顾,李先生等3户居民不约而同地在天井窗装上了铁栏防盗窗加固。

  李先生在法庭上诉称,盗窃事件在小区的底楼住户家中发生,已引起居民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李先生以物业公司未尽绿化管理职责、小区保安不到位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家中被盗而带来的各种损失。

  而被告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小区保安、管理养护绿化,并经有关部门验收为绿化合格小区。而李先生所称视线受阻,完全是因为自行在天井违章搭建,并擅自开了一扇窗所致,因此,原告家中失窃与物业的管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愿意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物业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小区保安义务和绿化管理职责,原告并无证据充分证明物业在履行上述职责中存在过错,而且绿化管理职责的履行与小区安全保障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李先生的居室遭盗,以及造成财物毁损都是小偷实施盗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不是直接侵害人,因此物业对盗窃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并无过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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